《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北极航道航运治理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04:44
【摘要】:气候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北极的环境背景,北极冰层正以惊人的速度退去,造成进入该地区的航行的增加。气候变化正在融化海冰,并带来新的经济机遇,尤其是即将通航的北极航道引发多方关注。但在当代北极航道水域,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如谁拥有在该航道内航行的管辖权?加拿大和俄罗斯声称北极航道水域属于其历史性内水的一部分,因此加拿大和俄罗斯的国内法可在北极航道适用,它们驳斥了北极航道是国际海峡并可用于无害通过的观念。国际海峡的判断标准有二:两端连接公海(专属经济区)或一端连接公海(专属经济区)的地理标准和用于国际航行的功能标准。北极航道完全符合国际海峡的两项标准。此外,根据国际法,沿岸国家没有权利在和平时期禁止国际海峡的无害通过权利。这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习惯国际法相结合。《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允许沿岸国在适当顾及航行的情况下对北极航道水域中与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行使管辖权,但实践中北极沿岸国根据该条款主张对北极航道享有完全管辖权,严格限制外国船只在北极水域的航行。北极理事会一直是北极国家的集团,它规定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软法”,但它对该地区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保持沉默,在这方面《公约》可能是实现北极航道航运治理的重要工具。北极航道航运治理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北极航道水域的国际法地位问题,本文认为北极航道水域在国际法上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地位,要遵循历史,在《公约》的框架下加以确定。从《公约》角度审视,北极航道在国际法上应定性为国际海峡。《公约》已对不同水域的海上航行权、国际海峡通行制度以及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监督国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一般的国际规则。尽管如此,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气候变化将加速北极航道的国际航行进程并打破任何“反对航行”的阻力,这个阻力是《公约》特别法制度中的内容,《公约》第234条规定了“北极例外”条款,沿岸国根据该条款确定的北极航道管辖权也需要重新审视;其二,《公约》的条款是综合性的,其制度的实施需要国际海事公约以及沿岸国具有操作性的国内法配合执行;其三,对北极航道的开发将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益处,但开发带来的环境和生态灾难会给人类后代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因此,环境保护成为北极航道利用的一个人类自设的制约。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3.5
本文编号:2694315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大鹏;北极问题的软法规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2 孙豫宁;北极治理模式研究[D];外交学院;2012年
,本文编号:26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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