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2 12:54
【摘要】:文化财产,主要表现为宗教、文化或有历史意义的建筑、艺术品,是不同民族在世界上留下的痕迹,凝结着人类的智慧和汗水,有助于加强各国家间的理解,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武装冲突中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应归属于国际人道法的范畴,然而纵观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历史,文化财产保护的问题往往被不同程度的忽略,专家学者更愿意把精力投入到生命安全保护的研究当中。人的生命安全固然重要,但是随着近代以来武装冲突中破坏文化财产的情况愈演愈烈,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必须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由于武装冲突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免不了受到国际法规则的调整,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的国际法保护,试图从文化财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从而提出一些建议。第一章阐述了“文化财产”和“武装冲突”这两个与本文密切相关的概念,“文化财产”主要是指对某一民族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及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建筑(群)、艺术作品、有考古价值的物品等以及保存或陈列上述作品的建筑,如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库等。当前国际条约对于“文化财产”的定义基本都提及“文化财产”的历史性和艺术性,历史性体现在“文化财产”对于提升民族文化认同感的作用,艺术性则是体现在“文化财产”的科研价值上。而“武装冲突”是二战之后所提出的的一个概念,早期的国际条约用的都是“战争”的概念。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不仅禁止战争,而且禁止各成员国使用武力或威胁适用武力,“武装冲突”的概念应运而生。武装冲突又分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目前二者的主要区分标准就是武装冲突是否发生在一国境内或是一国主权范围内。厘清概念是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因此本章梳理了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便于接下来的研究。第二章首先列举了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的相关国际法规则,从早期的1863年《利伯法典》、1935年《罗里奇公约》到1954年《海牙公约》及1999年《第二议定书》。早期的国际法规则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更多的是一些零星规定,并且它们的适用范围都较为狭窄,如《利伯法典》只保护教堂、医院、大学及博物馆等公共及文化财产,对于其他一般的公共文化财产不予保护,且《利伯法典》只适用于美国,因为其是美国内战时期出现的一套规则。1954年《海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的国际性公约,共有40个条文,规定了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的一般原则及具体措施等,是一部内容较为完整且适用于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条约。然后重点介绍了文化财产保护的三种形式:一般保护、特别保护以及重点保护,符合对各国人民、民族有着重要意义这一条件的文化财产或是用以保存或展览前述文化财产的建筑物,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给予一般保护。特别保护是在满足一般保护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财产必须“远离大工业区和易受攻击地点”和“不能用于军事目的”这两个条件。重点保护则是1999年《第二议定书》提出的,其目的是修正特别保护之不足,如取消了文化财产必须“远离大工业区和易受攻击地点”这一限定,并且简化了申请保护的程序。最后介绍了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的例外:军事必要原则,并通过阐释1954年《海牙公约》和1999年《第二议定书》的规定来分析军事必要原则存在的争议。第三章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的重要性为切入点,说明了二战之后大规模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少有发生,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却以不同的形式频繁出现,严重威胁着文化财产保护,所以研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之后列举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1954年《海牙公约》和1999年《第二议定书》等国际条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尽管没有直接涉及文化财产的保护,但是其是第一次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到国际条约的约束范围;1954年《海牙公约》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文化财产保护的一般原则及具体实施;1999年《第二议定书》是1954年《海牙公约》的进一步发展,修正后者的一些不足,并将其自身条款全部平等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本章最后指出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相关条约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概念定义不明确、相关国际法规则不够完善等。第四章主要是根据第二章及第三章所涉及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针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及“军事必要原则”这两个概念内涵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其定义来解决,比如不仅仅以“发生在一国领土内”作为定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标准。针对相关国际条约不够具体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条文来解决,比如1954年《海牙公约》与1999年《第二议定书》都规定了教科文组织可以向武装冲突方提供服务,却没有说明如何提供。可以规定教科文组织拥有哪些权利,冲突方要履行哪些义务,从而使条文更加明确、具体。针对国际社会通行的文化财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数量都很多,其内容难以顾及到各国的利益这一问题。可以鼓励冲突方在通行国际条约的框架下通过缔结双边或是多边条约来明确权利义务,分析1970年《巴黎公约》并以中国请求日本返还二战期间从中国掠夺的文化财产为例阐述其可行性。最后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对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的监督,充分发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软性作用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硬性作用,确保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公约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5
本文编号:2725701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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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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