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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责任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2 18:38
【摘要】:近年来船舶的数量、体积、吨位等都在不断的上升,大大增加了船舶发生沉没事故后对于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因此进一步完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制度在当今时代显得尤其重要。为了使沿岸国水域内的船舶残骸得以迅速有效地被清除,达到促进船舶海上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国际海事组织审议并通过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这是第一部专门调整残骸清除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打捞清除沉船沉物领域的立法尚属空白,已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年代久远,存在滞后性。本文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分别从相关概念、主体、责任、费用实现途径等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并就我国沉船沉物准商业打捞清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概念入手,同时基于纯商业性、准商业性和强制性打捞清除制度三者之间的区别,重点分析了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的特点。鉴于沉船沉物准商业打捞清除制度在不同阶段将涉及不同性质的主体和责任。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中所涉及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其中的行政责任。第三部分则讨论了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中所涉及的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和其中的民事责任。本文第四部分讨论了沉船沉物准商业性打捞清除费的责任限制和实现途径。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且无法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为了进一步保障打捞清除费的支付,《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则建立了打捞清除费强制保险制度和直接诉讼制度。本文第五部分根据前四部分的论述和分析,针对我国准商业性打捞清除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法律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6.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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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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