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诉的普遍管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6 22:20
【摘要】: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发端于刑事领域,近来又扩展至民事领域。民事普遍管辖允许国家按照本国的法律对与本国没有联系的案件进行管辖,它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价值基础,旨在追求实质正义及强化对人权的保护。美国是民事普遍管辖的主要倡导者,《外国人侵权法》为美国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提供了依据。《外国人侵权法》制定之初并没有发挥实际效用,自从Filartiga案之后,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而后的Sosa案更引发广泛的讨论,之后便涌现大量外国人依据该法对美国境外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由于《外国人侵权法》只规定了外国人的诉权,所以于1992年又通过了《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该法是对《外国人侵权法》的肯定和补充,在内容上增加了美国公民的诉权,规定了酷刑和法外杀戮的诉因。通过考察《外国人侵权法》,不难发现美国所倡导的民事普遍管辖权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依据美国《外国人侵权法》提出诉讼时,首先需满足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的要求。美国法院主张的对人管辖权比其他国家更为宽泛,法院可以对被告送达从而建立管辖权或者案件要与美国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事项管辖权要求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际法或者是美国缔结的条约。其次,原告必须是外国人,被告在实践中主要有国家行动者和私人行动者两类。前者会受到主权豁免的限制,后者在实践中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也可作为被告。当被告是国家行动者时,如何权衡民事普遍管辖权与国家豁免之间的关系,不同法院在此问题上产生很大的争议。在加拿大、意大利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受害者多以强行法作为依据,请求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只有意大利法院支持对国家行使普遍管辖,判决德国赔偿,而随后德国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诉,国际法院的判决也倾向于认定强行法不能成为国家豁免的例外,因而不能成为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依据。在欧洲国家,由于法院拒绝管辖,受害者还以《欧洲人权公约》的诉诸司法权作为依据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显示,其对国家豁免问题态度谨慎,不主张对国家行使民事普遍管辖。所以总体看来,国际社会对此态度较为保守,主权豁免规则是民事普遍管辖发展的一大障碍。在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我国针对民事普遍管辖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且被列为第二备选方案。我国主张,国家行使民事普遍管辖的前提是有权行使刑事普遍管辖。基于民事普遍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国家侵权,而我国在国家侵权的问题上坚持绝对豁免,因为不能对国家行使刑事普遍管辖,因此也就不可能在此问题上行使民事普遍管辖,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民事普遍管辖的总体态度是不赞同。虽然我国不主张行使民事普遍管辖,但是也不可避免会卷入外国的诉讼中,目前,已经有针对我国政府及官员、中国银行以及其他跨国公司的人权诉讼,因此必须对此做出积极的应对。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应对建议:一是要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以避免遭受侵权诉讼;二是通过完善现有的救济机制,使管辖权的因素不再不合理的成为侵权诉讼的障碍,从而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三是当案件属于别国管辖时,将民事普遍管辖作为补充性管辖权的考虑因素,只有在其他国家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辖权时,同时侵犯的是受强行法保护的人权,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要及时行使管辖权。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7.9
本文编号:2771370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7.9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王欣一;美国《外国人侵权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D];复旦大学;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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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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