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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31 00:08

  本文关键词: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与跨国民商事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直接导致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大量产生。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不同国家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考虑自身利益,加之多数国家司法制度本身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院,这就导致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产生。虽然诉讼竞合能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便利,一些情况下能使当事人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但另一方面,诉讼竞合的产生往往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相互矛盾判决的危险,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过重的诉讼负担,同时也会给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带来困难。 本文采取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界定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概念、产生原因及其利弊,然后分析了现行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采取的法律规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方法的几点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诉讼竞合概述。这一章首先从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定义入手,界定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形成原因,并据此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揭示出对我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各国国内立法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定及各国的司法实践。在国内立法中结合各国实践主要分析了现今为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三种规制模式,即意大利采用的消极规制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承认预期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自由裁量模式,并对这三种规制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国际社会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方法及实践。在国际社会的相关立法中主要阐述了《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方法。 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对我国的规制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即国内立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缔结的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诉讼竞合的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态度以及我国学术界的观点等。然后进一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方法的建议,包括以承认预期模式与先受诉法院模式相结合作为我国处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的基本方法,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辅助方法等。
【关键词】: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 法律规制 中国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7.3;D925.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引言12-13
  • 1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概述13-19
  • 1.1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概念13-15
  • 1.1.1 各国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概念的认定13-14
  • 1.1.2 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概念的界定14
  • 1.1.3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概念的合理推敲14-15
  • 1.2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成因15-17
  • 1.2.1 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跨国性与各国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矛盾15
  • 1.2.2 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与各国积极扩大管辖权的冲突15-16
  • 1.2.3 当事人诉讼利益的趋使与选择法院自由相结合16-17
  • 1.2.4 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公约与惯例17
  • 1.3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后果分析17-19
  • 1.3.1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利弊17-18
  • 1.3.2 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进行规制的必要性18-19
  • 2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国内法规制19-33
  • 2.1 消极规制模式19-20
  • 2.2 承认预期模式20-22
  • 2.2.1 德国20-21
  • 2.2.2 瑞士21
  • 2.2.3 法国21-22
  • 2.3 自由裁量模式22-29
  • 2.3.1 美国23-27
  • 2.3.2 英国27-29
  • 2.4 三种国内法规制模式之比较分析29-33
  • 2.4.1 以是否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进行规制为标准进行比较29-30
  • 2.4.2 以如何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为标准之比较30-33
  • 3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国际法规制33-38
  • 3.1 《布鲁塞尔公约》体系33-34
  • 3.1.1 《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约》33
  • 3.1.2 《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即《卢加诺公约》33-34
  • 3.1.3 《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即《布鲁塞尔规则》34
  • 3.2 《海牙公约》体系34-36
  • 3.2.1 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34
  • 3.2.2 1999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34-35
  • 3.2.3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35-36
  • 3.3 国际规制方法之比较分析36-38
  • 4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38-52
  • 4.1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学理学说38
  • 4.2 我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规定38-40
  •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9
  • 4.2.2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39
  • 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9-40
  • 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40
  • 4.3 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定40-42
  • 4.3.1 内外国判决冲突时国内判决优先原则41
  • 4.3.2 内外国判决冲突时内国判决优先原则和内国诉讼优先原则41
  • 4.3.3 内外国判决冲突时内国判决优先原则和内国先诉优先原则41-42
  • 4.4 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国际条约42
  • 4.5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司法实践42-44
  • 4.5.1 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起诉离婚案42-43
  • 4.5.2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案43-44
  • 4.6 我国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方法的现状评析44-46
  • 4.6.1 过于强调本国司法管辖权44-45
  • 4.6.2 相关立法严重欠缺45
  • 4.6.3 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45-46
  • 4.7 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方法的建议46-52
  • 4.7.1 从立法上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进行明确界定46-47
  • 4.7.2 将承认预期模式与先受诉法院原则相结合47-48
  • 4.7.3 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48-49
  • 4.7.4 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49-50
  • 4.7.5 在立法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规定50-51
  • 4.7.6 采纳国际礼让原则51-52
  • 结论52-53
  • 参考文献53-56
  • 致谢56-57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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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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