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中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及我国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23 09:36
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征收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争议焦点从最初的征收合法性问题到后来的征收补偿标准之争,再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间接征收案件的不断出现,使得间接征收的界定问题逐渐发展为新的争议焦点。由于界定间接征收不仅事关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且也关涉到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因此可以说间接征收的界定问题非常棘手。由于间接征收并不直接转移财产所有权,因此相对于直接征收,间接征收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对于间接征收的定义问题,大多数的国际投资法律文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描述,但通过对新近签订的一些国际协定(如BITs、FTAs等)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对于间接征收的界定标准不断提高,对间接征收的规定也不断的细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断扩张的国际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目前获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可的主要有三种:“纯粹效果标准”、“纯粹目的标准”以及“效果兼目的标准”;在仲裁实践中ICSID仲裁庭逐渐确立了比例原则。虽然“效果兼目的标准”较好的克服了单一目的标准和单一效果标准的缺点,但由于效果与目的之争背后不同利益诉求的博弈,在具体仲裁实践中如何权衡效果与目的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以至于仲裁结论具有不确定性,比例原则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仲裁实践的摇摆不定,但也带来新的问题。在国际投资自由化以及间接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化的趋势下,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同时又是对外投资大国,全面接受了ICSID机制的管辖,这就使得我国面临着因政府管制行为被外国投资者指控为间接征收以及被东道国间接征收的双重风险。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学说、国际法律文件及国际仲裁实践的研究,认为我国在参与制定间接征收规则时,应结合间接征收问题的本质及其新的发展趋势,从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国际国内司法实践来界定间接征收,不宜全面接受西方主导下的ICSID仲裁庭的管辖。
【学位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5
【中图分类】:D996.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1.3 本文研究方法
第二章 间接征收概述
2.1 间接征收的基本含义
2.2 间接征收产生的原因
2.3 间接征收的实质内涵
第三章 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现状及新发展
3.1 纯粹效果标准
3.1.1 政府措施的干预程度
3.1.2 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干预
3.2 目的标准
3.3 效果兼目的标准
3.3.1 效果兼目的标准
3.3.2 新发展——比例原则
第四章 条约实践对间接征收的界定
4.1 双边投资协定中间接征收的规定
4.1.1 德国BIT的规定
4.1.2 美国BIT的规定
4.1.3 自由贸易协定中(FTAs)的规定
4.2 区域性条约及双边协定中有关间接征收的规定
4.2.1 《欧洲人权公约》(ECHR)
4.2.2 《能源宪章条约》(ECT)
4.2.3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4.2.4 《泛太平洋战略经济合作伙伴协定》(TPP)
4.3 条约草案中有关间接征收的规定
4.3.1 《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公约草案》
4.3.2 《国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公约草案》
4.3.3 《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
4.3.4 《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4.3.5 《多边投资协定》草案
4.3.6 《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
4.3.7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4.4 小结
第五章 间接征收扩大化趋势下的中国对策
5.1 我国有关间接征收规定的现状分析
5.1.1 我国关切间接征收的必要性
5.1.2 我国对外签订的条约中关于间接征收的规定
5.1.3 我国对外签订的条约中间接征收规定的主要缺陷
5.2 制度完善及我国对策
5.2.1 我国参与间接征收规则制定时应坚持的立场和原则
5.2.2 我国BIT中间接征收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94672
【学位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5
【中图分类】:D996.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1.3 本文研究方法
第二章 间接征收概述
2.1 间接征收的基本含义
2.2 间接征收产生的原因
2.3 间接征收的实质内涵
第三章 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现状及新发展
3.1 纯粹效果标准
3.1.1 政府措施的干预程度
3.1.2 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干预
3.2 目的标准
3.3 效果兼目的标准
3.3.1 效果兼目的标准
3.3.2 新发展——比例原则
第四章 条约实践对间接征收的界定
4.1 双边投资协定中间接征收的规定
4.1.1 德国BIT的规定
4.1.2 美国BIT的规定
4.1.3 自由贸易协定中(FTAs)的规定
4.2 区域性条约及双边协定中有关间接征收的规定
4.2.1 《欧洲人权公约》(ECHR)
4.2.2 《能源宪章条约》(ECT)
4.2.3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4.2.4 《泛太平洋战略经济合作伙伴协定》(TPP)
4.3 条约草案中有关间接征收的规定
4.3.1 《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公约草案》
4.3.2 《国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公约草案》
4.3.3 《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
4.3.4 《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4.3.5 《多边投资协定》草案
4.3.6 《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
4.3.7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4.4 小结
第五章 间接征收扩大化趋势下的中国对策
5.1 我国有关间接征收规定的现状分析
5.1.1 我国关切间接征收的必要性
5.1.2 我国对外签订的条约中关于间接征收的规定
5.1.3 我国对外签订的条约中间接征收规定的主要缺陷
5.2 制度完善及我国对策
5.2.1 我国参与间接征收规则制定时应坚持的立场和原则
5.2.2 我国BIT中间接征收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徐崇利;;“间接征收”之界分:东道国对外资管理的限度[J];福建法学;2008年02期
本文编号:289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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