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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接适用的法”规范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2-19 02:04
  1958年弗朗西斯卡首次在国际私法领域提出“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但是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则相对较晚。立法层面上,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该制度。司法实践层面上,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也出现相应的问题。因此,理论界对该项制度的探究也经历着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特别是韩德培教授、李浩培教授、肖永平教授在该领域取得的突破性研究。本文在研读国内外学者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各项研究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行论述。在整体结构方面,首先详细论述“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发展脉络,基本内涵,以及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制度、单边冲突规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对比。其次,我国“直接适用的法”规范的适用,分别从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要求两个层面分析其在我国的适用。前者是对《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详尽分析,后者是对《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详尽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直接适用的法”适用的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外交学院北京市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直接适用的法”概述
    (一)“直接适用的法”的发展
        1、源头——萨维尼
        2、首倡者——弗朗西斯卡
    (二)“直接适用的法”的内涵
    (三)“直接适用的法”与国际私法其他相关制度
        1、“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
        2、“直接适用的法”与单边冲突规则
        3、“直接适用的法”与意思自治
二、我国“直接适用的法”规范的适用
    (一)适用标准——《法律适用法》第四条
        1、实体法标准:强制性
        2、冲突法标准:直接适用性
        3、“强制性”与“直接适用性”的关系
    (二)适用要求——《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1、目的要求: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求: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拒绝适用
        3、“目的要求”和“形式要求”的关系
    (三)本章小结
三、我国“直接适用的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及完善
    (一)主要问题
        1、“直接适用的法”适用的司法实践
        2、“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实践
    (二)“直接适用的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1、扩及“直接适用的法”于外国的强制法
        2、严格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3、“直接适用的法”适用的优先性
        4、《司法解释(一)》关于强制性规定解释之完善
四、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29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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