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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1-09 02:08
  征收作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干预最为严厉的一种形式,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重要问题。正如领土主权一样,国际习惯法承认并尊重一国的征收权,同时认为征收权的行使要满足出于公共目的、非歧视、正当程序以及适当赔偿四个条件。在19世纪中后期,关于征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赔偿问题上,而在过去30年间,是否存在征收则成为仲裁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在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劳工保护等问题时,存在着东道国没有满足征收权行使条件就剥夺或实质剥夺外国投资者财产权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东道国一般都主张其行为是行使管制权的行为,不构成征收也无需赔偿,外国投资者则主张东道国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间接征收作为征收的形式之一并不要求转移投资者的所有权,其在行为方式上呈现出的多样化特点使其不易被察觉,多数情况下与一国正常行使管制权的行为并无差别。换言之,东道国政府为实现公共目的,通过管制性措施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调配时,如果造成外国投资者某项或全部财产权利的实质性剥夺,那么将会面临被认定为间接征收的风险。可见在东道国管制权的行使和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客观地存在着一对矛盾,如果扩张间接征收的范围,那么...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间接征收认定问题的根源和认定标准
    (一)间接征收认定问题的根源
    (二)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
二、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考量要素
    (一)“效果”要素
    (二)“目的”要素
    (三)比例原则
三、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评价
    (一)“单一效果标准”
    (二)“单一目的标准”
    (三)“效果兼目的标准”
四、间接征收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我国条约实践的启示
    (二)对我国投资实践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296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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