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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视野下的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19 05:01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无"涉外因素"的争议不得提交境外仲裁或境外机构仲裁,法院普遍将"涉外因素"的存在作为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前提。该主流做法存在可商榷之处。基于国际化视野,应当正视仲裁协议的涉外性,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确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有效性,并顺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需要,就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予以修正。 

【文章来源】: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9,21(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主流做法”解读
    (一)认定“涉外因素”的法律依据各异
    (二)认定“涉外因素”的标准、结果不一致
    (三)“无涉外因素”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二、“主流做法”反思
    (一)从司法主权原则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
    (二)从国际合作的层面来看
    (三)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
三、“主流做法”的软化
    (一)放宽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
    (二)未就“涉外因素”进行考察
    (三)“主流做法”软化之思考
四、“主流做法”的修正
    (一)《法律适用法》的适用
        1. 仲裁协议的涉外性
        2. 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3.“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适用
    (二)《仲裁法》的改革
        1.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司法审查权
        2.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要件



本文编号:298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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