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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空难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01-28 19:52
  中国航空运输量已跻身世界第二,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历来是关注重点,但今年半年内美国波音737MAX飞机连续发生两次空难,再次将空难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权聚焦为首要司法疑难。曾经包头空难的受害人家属经历了诉讼从国内到美国再回到国内的艰难辗转,韩亚空难的受害人也在美国法院提起一系列"幸存和非法死亡"的损害赔偿诉讼,美国法院判决中对如何行使管辖权的阐法说理给予颇多司法启示。然而美国并非空难诉讼的"胜地",只有符合《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权规定以及美国国内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才能获得期望的惩罚性赔偿。而中国的空难赔偿司法制度应尽早结束双轨制的困境,借鉴国际公约实现"最低赔偿限额加无限责任原则"体系的完善。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美国法院对空难赔偿管辖的条约理据
    (一)《华沙公约》的规定
    (二)《蒙特利尔公约》的“第五管辖权”
三、美国国内管辖权的规定及其行使
    (一)美国国内管辖权的规定
    (二)美国法院对产品制造商的管辖权行使
四、美国对韩亚空难的诉讼管辖实践及启示
    (一)美国国内的移送管辖
        1. 海事管辖权
        2. 联邦官员管辖权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三)韩亚空难的诉讼管辖带给中国的启示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管辖权问题探究[J]. 朱子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本文编号:300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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