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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的局限性及克服

发布时间:2021-02-01 12:49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自十三世纪形成至今,始终被用来解决涉外物权领域的绝大多数法律冲突问题,如物为动产不动产的识别问题、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等等。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在不断产生,这就使得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也在随之慢慢发生变化。这样一来,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相对陈旧的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就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方面就是该原则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诸多新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力不从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局限性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物”以及“物权”的概念过于狭隘,欠缺开放性和包容性。从历史源流来分析,“物”以及“物权”概念在罗马法、法国法以及德国法上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在我国法学界,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误解,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将“物”简单等同于“有体物”,这一思路直接影响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在我国现有的国际私法理论中,大多数学者都将物的外延归纳为动产与不动产,从而涉外物权问题也就仅仅局限在了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两个方面。...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论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局限性之一——“物”的界定问题
    一、关于“物”的不同概念体系
    二、传统“物”的概念面临的挑战
    三、“物”之概念的财产化趋势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中“物”的界定
第二章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局限性之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问题
    一、传统理论中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二、物之所在地确定过程中的新问题
    三、传统模式的认识根源分析
    四、传统思维模式对物之所在地确定规则的影响
第三章 局限性的克服方法
    一、各国国内立法新发展的启示
    二、条约领域的新方案
    三、局限性的具体克服方法
结论
参考书目



本文编号:30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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