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豁免的国际强行法例外
发布时间:2021-02-04 01:29
从自然法主义与实质正义的立场出发,国际强行法的绝对效力具有必要性。在现有的国际法实践上,很难认为对违反强行法的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是一国的义务。在法理上,人权诉讼的冲突核心在于强行法与管辖权行使之间的矛盾,而非强行法对国家豁免原则的等级对抗。强行法对国家豁免的效力仍然有待于具体强行法的明确,而不能交由一般强行法的一般效力来完成。因此,规范等级论不能正确解决主权豁免与强行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际强行法的效力
(一)强行法的效力范围
(二)强行法的效力后果
三、主权豁免与强行法关系的发展
(一)多边条约
(二)当代各国关于强行法例外的立场
1.加拿大
2.美国
3.意大利与希腊
(三)欧洲人权法院与国际法院的动向
1.欧洲人权法院
2.国际法院
四、对规范等级论的考察与反思
(一)强行法与主权豁免间的冲突
1.程序性规则与实体性规则的区分
2.豁免的实质:管辖权的例外
(二)民事与刑事管辖豁免的区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017488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际强行法的效力
(一)强行法的效力范围
(二)强行法的效力后果
三、主权豁免与强行法关系的发展
(一)多边条约
(二)当代各国关于强行法例外的立场
1.加拿大
2.美国
3.意大利与希腊
(三)欧洲人权法院与国际法院的动向
1.欧洲人权法院
2.国际法院
四、对规范等级论的考察与反思
(一)强行法与主权豁免间的冲突
1.程序性规则与实体性规则的区分
2.豁免的实质:管辖权的例外
(二)民事与刑事管辖豁免的区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01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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