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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15 15:48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意图在国家司法主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以尽量促成当事人合意选择管辖法院意图的实现。该公约不但要求缔约国认可双方在选择法院协议中所选择的法院享有的管辖权,而且为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定了规则。本文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剖析了该公约确立的相关规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选择法院协议的基本问题。主要明确了选择法院协议的含义,并介绍了学理上协议管辖的分类、各国对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限制及选择法院协议准据法的几种学说。第二部分则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适用进行了论述。公约规定了其适用条件和不予适用的情形。其适用的条件为:(1)当事人订立有选择法院协议,即以一份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存在为适用的前提。结合该条件本文分析了公约对选择法院协议排他性的规定、公约对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要求、公约对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判断等问题。(2)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民商事争议,即公约不适用于公法性质的行政、刑事等非民商...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择法院协议的基本问题
    (一) 协议管辖的种类
    (二) 对协议管辖的限制
    (三) 选择法院协议的准据法
二、公约的适用
    (一) 公约适用的条件
    (二) 公约不予适用的事项
    (三) 与公约适用有关的其他问题
三、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一) 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与义务
    (二) 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例外
四、公约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二) 原审判决对被请求国法院的约束
    (三)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四) 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
五、公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 国际立法有利地位的积极争取
    (二) 我国现有立法的缺陷及完善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方式——兼评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相关条款[J]. 戴小冬.  怀化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06(04)
[2]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适用范围之评析[J]. 叶斌,李良林.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2)
[3]论协议管辖制度采用公共政策例外[J]. 郭玉军,蒋剑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2)
[4]建立国际统一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述评[J]. 徐国建.  时代法学. 2005(05)
[5]《海牙管辖权公约》条件下的不方便法院制度[J]. 徐文超.  山东社会科学. 2004(06)
[6]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J]. 王霖华.  河北法学. 2002(02)



本文编号:303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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