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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次租用的本质是“租”不是“运”

发布时间:2021-02-17 16:29
  以租船实务视角,于海商法修正之际,思考航次租船合同之定位,从而应用历史研究;从海商法溯源之清末民初海船法、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研究、国内外文献对照、国际货物运送公约之排除适用,再以实际业务之异同比较,得到航次租用合同不应并入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结论。提出航次租用合同应自货物运输合同抽出,与光船及定期租用合同并入船舶租用章的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30(04)

【文章页数】:1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清末《海船法草案》述评[J]. 顾荣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01)



本文编号:303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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