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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约对港口经营人制度的启示——以《海商法》修改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22 09:38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长久以来都争议不断,《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国际海运公约中的"实际承运人"、"喜马拉雅条款"和"海运履约方"等相关制度,似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并引起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对中国来说,为解决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问题,不能简单的直接引进相关制度,只能在研究其内涵的基础上,将相关制度的精髓贯彻到《海商法》修改当中。结合《海商法》修改中可能的三种方案,在对比研究国际海运公约相关制度后,建议我国在将其定性为实际承运人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文章来源】:中国水运. 202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国际海运公约中相关制度的沿革及评析
    2.1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阶段
    2.2 《汉堡规则》阶段
    2.3 《鹿特丹规则》阶段
3 《海商法》修改对港口经营人的应对
    3.1 《海商法》修改港口经营人制度的反思
    3.2 三种方案及评析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商法》修改应设立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制度[J]. 胡正良,张磊,刘卫国,顾寅.  中国港口. 2018(06)
[2]《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之影响[J]. 郭萍,李淑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3]《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J].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1)
[4]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J]. 傅廷中.  清华法学. 2008(05)
[5]中国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J]. 司玉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5)



本文编号:304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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