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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创新机制

发布时间:2021-03-10 11:51
  铁路提单是我国国内贸易主体参照海运提单创制,并应用于中欧班列的新型国际铁路运输单证,它具备物权凭证功能,是完善国际陆上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鉴于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制度是围绕铁路运单设计的,铁路运单属于国际铁路货运必备单证,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成为了当前阶段推进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唯一选择。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需要以国际铁路货运公约为基本遵循,合理利用铁路运单规则,确保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在铁路运输合同层面的统一性,实现铁路提单签发人、铁路运单发货人、收货人三者的同一性。此等架构虽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但仍属权宜之计。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新的国际铁路货运单证规则,故下一阶段应着力推动铁路提单制度的规则化和国际化。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单证:铁路运单
    (一)《国际货协》中的铁路运单
    (二)《国际货约》中的铁路运单
    (三)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
二、国际陆上贸易物权凭证:铁路提单
    (一)铁路提单的产生背景
    (二)铁路提单的重要意义
    (三)铁路提单的基本内涵
三、铁路提单的应用:双轨模式抑或叠加模式
    (一)双轨模式
    (二)叠加模式
四、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协同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以国际公约为基本遵循
    (二)合理利用铁路运单规则
五、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协同创新的具体机制
    (一)对铁路提单单证条款的设计
        1.铁路提单运输合同条款。
        2.铁路提单物权凭证条款。
    (二)对铁路运单法律关系的改造
    (三)“三合一”机制下的叠加模式可行性分析
六、推进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提单创新的法律正当性[J]. 杨临萍.  法律适用. 2019(01)
[2]加快发展陆上贸易[J]. 高玉伟,盖新哲.  中国金融. 2017(21)
[3]欧洲铁路货物联运发展与问题分析[J]. 王德占,王为.  大陆桥视野. 2017(04)
[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铁路法研究[J]. 孙林.  铁道经济研究. 2017(02)
[5]亚欧铁路国际联运统一运单应用的探讨[J]. 康颖丰.  铁道货运. 2016(06)
[6]论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对“一带一路”的重要性[J]. 莫世健,陈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7]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之辩证[J]. 傅廷中.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03)
[8]两条丝绸之路的战略考量[J]. 占豪.  社会观察. 2014(01)
[9]对“提单非合同”观点的质疑[J]. 刘萍.  法学. 2008(11)



本文编号:30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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