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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

发布时间:2021-03-24 23:31
  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具备稳定性、常设性、独立性、有效性和普遍性的品质,缺乏效率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不仅是无用的,而且也是危险的。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获得各国广泛支持和合作,才是其成功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用补充性原则来处理国际刑事法院和各国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关系,无疑是最佳选择。根据这个原则,两者的管辖权都是以同样的目标作为指导,就是维护正义、法治以及有效地起诉、制止和防止受到国际关注的罪行。本文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做初步的研究。第一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补充性管辖的涵义及性质,然后分析补充性原则的原因。第二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运行机制。本章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应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管辖权,以及如何适用补充性原则。第一节阐释了启动机制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论述了三种启动方式适用的条件及现实意义。第二节案件的可受理性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可受理性是补充性管辖的核心问题。依照《罗马规约》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深入解析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关系;可受理的标准,可受理性的裁定。第三章论述了补充性管辖对缔约国的影响。第...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概述
    第一节 补充性原则的概念性质
        一、补充性原则的概念
        二、性质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必要性
第二章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 启动机制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
        一、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启动
    第二节 案件的可受理性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
        一、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关系
        二、“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标准
        三、关于一罪不二审
        四、案件缺乏严重程度
        五、对可受理性的裁定
第三章 补充性原则对缔约国的影响
    第一节 缔约国对核心罪行的管辖
    第二节 缔约国国内法对核心罪行的规定
第四章 补充性原则在实践中的运作
    第一节 苏丹问题
        一、安理会提交苏丹情势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
    第二节 乌干达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前南刑庭视角下的国际刑事法院[J]. 肖宏开,谭岳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5)



本文编号:309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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