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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05 12:27
  仲裁因其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广为接受。目前,《纽约公约》仅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亦无法对裁决来源地的裁决撤销制度做出安排,使得裁决存在双重监管,也就存在已撤销的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在现有的仲裁模式下,对这一现象持反对和支持的国家都有,很难下定论,但就目前的国际贸易需求以及实践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已撤销的裁决使其获得承认与执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从立法到实践对其都持传统观点,即对于已撤销的裁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改变这一态度是势在必行。 

【文章来源】:西部学刊. 2019,(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已撤销仲裁裁决”的分析
    (一) 何为“已撤销”
    (二) 仲裁裁决撤销的效力学说
三、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
    (一) 予以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二) 目前国际上的通行方法
三、亟待改革的中国传统仲裁
    (一) 当前形势下的态度
    (二) 国际趋势带来的启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J]. 周国杰.  法制与社会. 2007(01)
[2]国际商事仲裁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 刘晓娜.  台声.新视角. 2006(01)
[3]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J]. 赵秀文.  法商研究. 2002(05)

硕士论文
[1]论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D]. 刘珍.湘潭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1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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