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若干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06 07:09
  国际商事仲裁以其本身自治性、民间性、经济性和准司法性等优点在国际商事贸易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论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和司法监督的一些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特色,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和解决"仲裁庭超裁"的解释过宽的弊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之概述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之立法完善
    (一) 从仲裁协议角度
        1. 关于仲裁协议如何选择准据法, 需要弥补立法领域之空白。
        2. 拓宽仲裁的领域, 尽量地降低对争议可仲裁性事项范畴之限制。
        3. 对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司法监督应坚持“倾
    (二) 从仲裁程序角度
    (三) 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角度
        1. 建立上诉机制以替代报告制度。
        2. 对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缔约国家仲裁裁决所应持之态度。
    (四) 解决“仲裁庭超裁”的解释过宽的弊病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J]. 宋家法.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3)



本文编号:312101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12101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7c2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