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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混合合同的适用问题——基于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06 21:5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条第二款是对《公约》能否适用于混合合同的规定,其核心在于判断服务义务是否是合同的绝大部分义务。对于如何判断"绝大部分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经济价值标准、合同目的标准、主要义务标准、必需性标准四种观点。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公约》对混合合同的适用应当以合同目的标准为原则,以经济价值标准为例外。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 2019,(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适用标准及其批判
    (一)经济价值标准
    (二)合同目的标准
    (三)主要义务标准
    (四)必需性标准
三、适用标准的分析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的适用[J]. 刘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2]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默示排除——以法律选择条款为视角[J]. 左海聪,林思思.  江西社会科学. 2017(10)
[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利息偿付规定的比较研究——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的视角[J]. 白璐.  法律适用. 2014(03)
[4]《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从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J]. 汤苏莉.  法律适用. 2004(11)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J]. 董延林.  法律适用. 1997(05)

硕士论文
[1]CISG统一解释问题研究[D]. 方婧.西南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1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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