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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仲裁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历史演进

发布时间:2021-04-08 20:16
  强制仲裁是(自愿)仲裁发展到被广泛接受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发展历经先规则后实践的路径。强制仲裁包括义务型和权利型两种类型。义务型强制仲裁使仲裁从各方达成合意的权利变成了事先承担的的义务,极大地迎合了当时国际社会防止战争的需求,但各国尚未做好实际承担该项义务的准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权利型强制仲裁在与国际司法竞争的背景下兴起,明确授予争端一方提起和推进仲裁程序的单方权利,有"唯一的强制程序"和"唯一的剩余方法"两种规则模式。后一规则模式可能背离国家同意原则,是近30年来海洋争端强制仲裁案件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实践中经常伴随着争端对方通过各种方式尝试中止和终止仲裁程序的努力。 

【文章来源】:国际法研究. 2019,(05)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 义务型强制仲裁:强制仲裁的早期兴衰
    (一)强制仲裁规则的出现和快速发展
    (二)两次海牙和会对强制仲裁的激烈辩论
    (三)两次世界大战与强制仲裁的低潮
二 权利型强制仲裁:强制仲裁的再度兴起
    (一)强制仲裁再度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二)“唯一的强制程序”规则模式
    (三)“唯一的剩余方法”规则模式
        1.“唯一的剩余方法”规则模式的基本特征
        2.“唯一的剩余方法”是“任择性方法”和“唯一的强制程序”的结合
        3.“唯一的剩余方法”可能背离国家同意原则
    (四)双边条约中的仲裁条款
三 仲裁与反仲裁:强制仲裁实践的晚近发展
    (一)强制仲裁实践晚近发展的表现及原因
    (二)争端当事方反仲裁的努力
        1.通过非裁决方式终止仲裁程序
        2.通过平行程序阻止仲裁程序运行
        3.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
四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欧盟与国际海洋争端解决[J]. 刘衡.  欧洲研究. 2018(06)
[2]析“极地曙光号”案对“南海仲裁案”的可能影响[J]. 谢琼.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4)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定位、表现与问题——兼谈对“南海仲裁案”的启示[J]. 刘衡.  国际法研究. 2015(05)

博士论文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条款研究[D]. 谢琼.武汉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12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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