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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公海上外国船舶污染行使管辖权的最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1-04-12 12:30
  美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以及关于该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的成员国,该公约将公海上船舶污染的管辖权完全赋予船旗国。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并没有得到其船旗国的有效监管。近二十年来美国作为港口国,通过依据国内法检查、起诉外国船舶在美国港口提交虚假油类记录簿的行为,行使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美国海岸警卫队和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扩大了美国作为港口国对公海上外国船舶污染的行政和司法管辖权,并将进一步对于其他港口国积极行使对公海上外国船舶污染的管辖权产生影响。 

【文章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关于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二、美国法院认定的违法行为:提供未如实记录的油类记录簿
    (一) 美国诉皇家加勒比邮轮有限公司案
    (二) 美国诉派垂亚海事有限公司案
    (三) 美国诉吉欧案
    (四) 美国诉爱奥尼亚管理股份公司案
    (五) 美国诉麦瑟斯·法法利厄斯案
    (六) 美国诉DSD航运股份公司等被告案
三、美国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定:港口国和船旗国具有并行管辖权
    (一) 美国诉派那案
    (二) 安各赖克斯诉美国案
结语



本文编号:313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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