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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国家利益衡平

发布时间:2021-04-26 15:00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跨界损害的国际河流或其他涉水开发项目,起源国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这已经构成一项习惯国际法义务。跨界环评关涉到起源国和受影响国的各种正当利益及其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平,其理论基础是利益分析理论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在跨界水协议谈判和跨界环评实践中,为了应对国际河流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挑战、促进国际法义务的履行、预防国际争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我国需要实施预防性外交政策,致力于与共同沿岸国建构国家利益的衡平机制和程序。其中立法利益之间的衡平路径包括签订和实施国际协定、优化国内立法。信息利益之间的衡平主要是确认通知和信息提供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豁免情况。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的衡平方法包括:设定跨界环评的启动条件;就环评结果开展磋商;磋商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开展项目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环评义务的有条件豁免;就受损利益获得救济等。 

【文章来源】:太平洋学报. 2020,28(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河流环评的国际法地位
    1.1 国际河流环评成为国际法义务的实证
        (1)国际条约的规定
        (2)软法文件的规定
        (3)国际司法判例
        (4)内国立法与国家实践
    1.2 中国的实践与挑战
二、国家利益衡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2.1 国家利益衡平的理论基础
    2.2 国家利益衡平的现实意义
        (1)促进国际法义务的履行
        (2)预防国际争端
        (3)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国家利益及其冲突的识别
    3.1 立法利益及其冲突
    3.2 信息利益及其冲突
    3.3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及其冲突
四、我国与共同沿岸国利益衡平机制的构建
    4.1 立法利益之间的衡平
        (1)签订和实施跨界环评条约
        (2)优化国内环评立法
    4.2 信息利益之间的衡平
        (1)通知和信息提供义务
        (2)通知和信息提供义务的例外
    4.3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衡平
        (1)设定跨界环评的启动条件
        (2)就环评结果开展磋商
        (3)磋商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4)项目实施后的跟踪评价
        (5)环评义务的有条件豁免
        (6)受损利益的救济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习惯法的建立和发展[J]. 边永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哈跨界水资源合作问题[J]. 郑晨骏.  太平洋学报. 2018(05)
[3]中国国际河流法律政策探析[J]. 王明远,郝少英.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4]哥斯达黎加境内圣胡安河沿岸的道路修建案法律评论[J]. 蹇潇.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03)
[5]水资源治理与澜湄命运共同体建设[J]. 邢伟.  太平洋学报. 2016(06)
[6]环境法领域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J]. 李启家.  法学评论. 2015(06)
[7]联合国国际水道公约生效后的中国策略[J]. 何艳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05)
[8]当代国际法学中的“一般国际法”概念——兼论一般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的区别[J]. 禾木.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5)
[9]中欧环评公众参与机制的比较与立法启示[J]. 王雪梅.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10]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中国在国际河流利用中的义务[J]. 边永民,陈刚.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4(03)

博士论文
[1]涉我跨界河流安全威胁识别、评估及应对研究[D]. 周章贵.浙江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16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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