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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自裁管辖权初探——以缅甸/孟加拉国情势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08 14:40
  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在缅甸与孟加拉国情势中确认其有权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界定管辖权范围属于法院的司法职能之一,本文将此种管辖权之管辖权称为"自裁管辖权"。《规约》赋予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管辖权的自裁原则,但第19条第1款及第3款在情势阶段不可适用,第119条第1款可成为替代依据。自裁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并受到上诉分庭审查之限制。 

【文章来源】:西部学刊. 2020,(2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刑事法院自裁管辖权概述
二、国际刑事法院行使自裁管辖权依据探究
    (一)第19条第1款以及第3款的适用阶段
    (二)第119条第1款可成为替代依据
        1.“争端”的定义
        2.“司法职能”的范围
三、国际刑事法院自裁管辖权的限制
    (一)遵循合法性原则
    (二)对预审分庭的职能和权力进行相应限制
    (三)上诉分庭对自裁管辖权裁定的审查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实践、反思及限制[J]. 朱丹.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1)



本文编号:317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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