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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 ——来自于欧洲模式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16 07:50
  区域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其争端解决的方法。本文比较了争端解决的外交模式、特别仲裁方式以及司法解决方法,得出司法解决方法较前两种方法更有利于实现争端解决的公平与公正。欧洲联盟在采用司法方法解决本区域内争端的实践中领先一步,建立起一套可以称之为“欧洲模式”的争端解决机制。欧洲模式最主要的特色是其三个宪法性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最高效力原则、国家责任原则——的确立和先行裁决程序的设置,这些规则和原则使欧洲的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强烈的司法化特质。欧洲模式为世界上其他区域性合作组织在争端解决方面树立了榜样,并已经为若干区域性组织所效仿。但是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参与的区域性争端解决的实践中,欧洲模式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国际争端与区域性争端
    第一节 国际争端和区域性争端的概念及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 司法化的涵义及其目标追求
第二章 欧洲模式的内涵
    第一节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法官的选任
    第二节 管辖权和程序规则
    第三节 司法解释的方法
    第四节 维护司法公正
    第五节 欧洲联盟法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对成员国法律的影响
    第六节 结论:高度的司法化
第三章 欧洲模式对其他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第一节 欧洲模式被借鉴的局限性和可能性
    第二节 欧洲模式被借鉴的实例
    第三节 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对于我国参与区域合作实践的借鉴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简介
作者简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CEPA的性质、效力及其争议解决模式[J]. 韦经建,王小林.  当代法学. 2004(03)
[2]论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程序[J]. 张英.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4)



本文编号:318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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