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0 08:00
随着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逐渐国际化,与体育有关的国际争议也随之增多。仲裁凭借着其高效、专业、形式灵活的优势,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佳选择。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代表的诸多体育仲裁机构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专门负责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经过数十年之沿革与发展,其地位和权威性已经被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及各类体育机构所认可,有“体育界的最高法院”之称。与此对应的是,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内,所有的体育仲裁机构都仅仅是一个纠纷解决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保障仲裁裁决获得各国家或体育机构承认并执行的职能。且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并未制定专门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统一规则,因此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赖于体育界各体育机构及各国有权司法机关的配合。各体育机构依据其章程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司法机关则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各国司法机关基于对CAS独立性、权威性的肯定,一般会倾向于支持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由于《纽约公约》实质上只是一个框架性公约,其相关规则极为宽泛,并不具体,加上体育纠纷具有其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国际体育仲裁及其裁决概述
(一)最具代表性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1.CAS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1)《奥林匹克宪章》中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
(2)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承诺
(3)仲裁协议与仲裁条款
2.CAS下设机构及受理纠纷的类型
(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性:相较于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地位不必然平等
2.争议事项本身不必然具有财产性
3.争议事项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特殊性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造成的影响
1.承认与执行的主动权向强势一方倾斜
2.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对效率要求极其严苛
二、《纽约公约》对于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适用
(一)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定性
1.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性质认定
2.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
(一)《纽约公约》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可适用性
1.《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际体育仲裁裁决
2.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已被中国《体育法》认可
(三)《纽约公约》中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对体育仲裁裁决的适用
三、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世界范围内承认与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普遍难点
1.《纽约公约》没有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
2.非经济性裁决事项缺乏强制执行的方式
(二)中国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额外法律障碍
1.中国对《纽约公约》所作商事保留问题
2.中国法律对于体育争议可仲裁性的认可存在冲突
四、完善中国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国内法院严格限制公共秩序审查的可适用性
1.法律与司法机关统一采用“公共秩序”表述
2.具体设定公共秩序审查范围
(1)只针对执行裁决所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审查
(2)将公共秩序限定在国际公共秩序
(3)适用的公共秩序须引用自确定的法律条文中
3.明确设定公共秩序审查标准:“明显违反”
4.司法机关审查时将公共秩序条款明确作为劣后性条款进行适用
(二)针对非经济性裁决事项建立有效有力的执行方式
1.由法院签发强制执行令并监督执行
2.由体育行政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三)国内司法解释有限度地对商事保留进行突破
(四)全面确认并保障体育纠纷在中国的可仲裁性
1.修订《仲裁法》以全面确认体育纠纷的可仲裁性
2.建立真正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与配套体育仲裁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97410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国际体育仲裁及其裁决概述
(一)最具代表性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1.CAS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1)《奥林匹克宪章》中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
(2)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承诺
(3)仲裁协议与仲裁条款
2.CAS下设机构及受理纠纷的类型
(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性:相较于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地位不必然平等
2.争议事项本身不必然具有财产性
3.争议事项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特殊性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造成的影响
1.承认与执行的主动权向强势一方倾斜
2.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对效率要求极其严苛
二、《纽约公约》对于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适用
(一)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定性
1.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性质认定
2.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
(一)《纽约公约》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可适用性
1.《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际体育仲裁裁决
2.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已被中国《体育法》认可
(三)《纽约公约》中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对体育仲裁裁决的适用
三、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世界范围内承认与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普遍难点
1.《纽约公约》没有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
2.非经济性裁决事项缺乏强制执行的方式
(二)中国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额外法律障碍
1.中国对《纽约公约》所作商事保留问题
2.中国法律对于体育争议可仲裁性的认可存在冲突
四、完善中国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国内法院严格限制公共秩序审查的可适用性
1.法律与司法机关统一采用“公共秩序”表述
2.具体设定公共秩序审查范围
(1)只针对执行裁决所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审查
(2)将公共秩序限定在国际公共秩序
(3)适用的公共秩序须引用自确定的法律条文中
3.明确设定公共秩序审查标准:“明显违反”
4.司法机关审查时将公共秩序条款明确作为劣后性条款进行适用
(二)针对非经济性裁决事项建立有效有力的执行方式
1.由法院签发强制执行令并监督执行
2.由体育行政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三)国内司法解释有限度地对商事保留进行突破
(四)全面确认并保障体育纠纷在中国的可仲裁性
1.修订《仲裁法》以全面确认体育纠纷的可仲裁性
2.建立真正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与配套体育仲裁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9741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197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