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适用的强制性
发布时间:2021-05-20 12:59
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强制性适用的规范表达及制度内涵
(一)公约的适用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
(二)公约的适用不能通过特别协议更改
(三)公约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四)公约排除了当事人选择法院
二、强制性适用的传承与发展
(一)“国际运输”的定义未有实质改变
(二)不允许通过协议改变公约适用的规定一脉相承
(三)“只能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额提起”这一根基未曾动摇
(四)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规定始终如一
三、强制性适用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当事国标准”只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条件之一
(二)“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
(三)“地点标准”之影响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制性适用的问题及应对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以“国籍国标准”或“当事国标准”确定公约的适用
2. 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 依据国内法确定法院管辖权
(二)解决问题之思路
结语
本文编号:3197797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强制性适用的规范表达及制度内涵
(一)公约的适用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
(二)公约的适用不能通过特别协议更改
(三)公约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四)公约排除了当事人选择法院
二、强制性适用的传承与发展
(一)“国际运输”的定义未有实质改变
(二)不允许通过协议改变公约适用的规定一脉相承
(三)“只能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额提起”这一根基未曾动摇
(四)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规定始终如一
三、强制性适用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当事国标准”只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条件之一
(二)“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
(三)“地点标准”之影响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制性适用的问题及应对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以“国籍国标准”或“当事国标准”确定公约的适用
2. 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 依据国内法确定法院管辖权
(二)解决问题之思路
结语
本文编号:319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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