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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目的”利用公海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2 23:44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对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至关重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就是"以和平的目的使用"。目前,理论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和平目的"主要有三种理解,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了国际法主体对于理解"和平目的"的分歧,并在实践中造成地区局势的紧张。考虑到不同语言文本的用语以及相关国际法文件中对"和平目的"的解释,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军事活动应包含两类:一类为《联合国宪章》体制下的军事活动;另一类为其他的海上军事活动,并需要考虑军事行动的目的。通过对"和平目的"进行条约解释,并对符合"和平目的"的军事活动进行确认,可为中国海军在公海进行远洋训练提供国际法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公海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公约》各语言文本中“和平目的”的表述
    (一)《公约》中的表述不一致
    (二)《公约》中“和平目的”的含义
二、《公约》中“和平目的”的形成过程
    (一)对“和平目的”的三种理解
    (二)对“和平目的”的讨论历程
三、与“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相关的国际法文件对“和平目的”的规定
    (一)《南极条约》
    (二)《海床条约》
    (三)《塔林手册2.0》
四、符合《公约》“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军事活动
    (一)《宪章》体制下的军事活动
    (二)其他军事活动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使用武力法看保护的责任理论[J]. 黄瑶.  法学研究. 2012(03)
[2]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J]. 周忠海.  太平洋学报. 2011(09)
[3]对战时中立国海上贸易权利问题的思考[J]. 郑雪飞.  河北法学. 2003(02)



本文编号:322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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