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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的有限自治——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的限制规则缺失

发布时间:2021-06-23 10:03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将意思自治原则纳入其中。该做法的目的在于克服物之所在地法的单一僵化的适用空间,从而适应广泛而便捷的市场发展趋势。同时,在于确定准据法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然而这种变化在物权法律适用领域的空间有限,仅适合于动产物权变动等个别方面。相较于国外的先进立法方式与规则细节,我国适用法规范有明显的限制规则缺失,其后果将导致内国法强制性规则与物权法律适用领域频频产生抵触,逻辑体系难得周延。为此,应当在自治范围、第三人利益、实质联系等方面进行限制规定,以完善我国物权法律适用体系。 

【文章来源】: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41(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比较国际私法角度的分析参考
    (一) 《罗马Ⅰ规则》关于合同中意思自治限制问题的评述
    (二)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关于动产权利的评述
    (三) 瑞士国际私法中关于动产物权引入意思自治的评述
二、我国涉外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的空间及限制方法
    (一) 缩小限制动产物权适用的领域
    (二) 增加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三、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J]. 周后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中国特色[J]. 陈卫佐.  法律适用. 2011(11)
[3]欧共体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罗马Ⅰ规则》评析[J]. 陈卫佐.  环球法律评论. 2010(02)
[4]瑞士新国际私法[J]. 李浩培.  法学杂志. 1989(04)
[5]论瑞士冲突法草案[J]. 斯蒂芬·麦克弗里,李双元.  国外法学. 1982(03)



本文编号:324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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