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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兼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配置

发布时间:2021-06-25 22:21
  国际商事法庭是近年来各国涉外诉讼制度国际化、专业化和自由化发展的产物,对提升本国在国际商业版图中的地位和全球司法服务中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辖权不仅是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条件,也是维系各国司法制度合作与竞争的场域所在。晚近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突破了传统地域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客观连结限制,出现了以当事人协议管辖和法院裁量管辖为主的"主观"管辖根据。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承继传统管辖根据的同时,在裁量管辖与执行管辖权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和制度创新。但是,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与人民法院普通涉外民商事法庭的集中管辖存在着亟待厘清的分流关系,另一方面我国强调"实际联系"的保守做法与协议管辖的国际通行实践不大一致,这将减损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化和自由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完善其管辖权的司法适用。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9,36(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独特的德国国际商事法庭模式——解析《联邦德国引入国际商事法庭立法草案》[J]. 毛晓飞.  国际法研究. 2018(06)
[2]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问题与对策[J]. 刘仁山.  法学研究. 2018(04)
[3]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J]. 何其生课题组,刘桂强,钱振球,陈泰铭,林峰,蒋钦荟,张霞光.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3)
[4]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现状反思——从“六条件说”到“两阶段说”[J]. 黄志慧.  法商研究. 2017(06)
[5]论新《民诉法》第34条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法律适用[J]. 吴永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6]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兼及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之检视[J]. 刘晓红,周祺.  法学. 2014(12)



本文编号:32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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