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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河流污染的国际法应对机制

发布时间:2021-06-26 17:00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成为与“发展”相对的人类社会另一个主题。而作为淡水资源的河流,更是关乎着人类的命运。现在世界上的跨界河流数量已经有250多条,数量庞大。不仅如此,跨界河流往往是流程较长、水流量较大、流域面积广阔的“大江大河”。因此,对跨界河流的保护是保护地球淡水资源的重要一环。本文以“跨界河流污染的国际法应对机制”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了国际法上跨界河流污染的定义,国际社会对跨界河流污染防治的现有应对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前述研究对象的分析,归纳出了现有跨界河流污染国际法应对机制的缺陷。对症下药,针对缺陷,以笔者现有能力虽不能对现有应对机制中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和机构职能做出具体设计,但也试图提出了宏观层面的改进方向。文章共由三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跨界河流污染的定义。笔者从“跨界河流”、“污染”两个概念本身的字面意义出发,探讨了其在国际法上的确切涵义,并对相似概念进行了区分,对跨界河流污染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对跨界河流污染的类型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首先通过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总结了跨界河流污染防治的主要相关法学主张和主要国际性法律文件...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概述
    一、 相关概念的法律定义
        (一) “跨界河流”的法律定义及相关概念比较
        (二) “污染”的法律定义及相关概念比较
    二、 跨界河流污染的种类和特征
        (一) 跨界河流污染的种类
        (二) 跨界河流污染的特征
第二章 现有跨界河流污染国际法应对机制
    一、 跨界河流管理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
        (一) 赫尔辛基规则
        (二) 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三) 柏林规则
    二、 现有跨界河流污染防治制度及其实施
        (一) 跨界河流国际法保护的实体制度
        (二) 跨界河流污染防治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现有跨界河流污染的国际法应对机制缺陷分析及改善对策
    一、 现有跨界河流污染的国际法应对机制的缺陷
        (一) 具体制度的不确定性太多
        (二) 各实体制度和程序性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明确
        (三) 缺乏独立性专门性的实施机构
        (四) 全球性应对机制缺位
    二、 现有跨界河流污染的国际法应对机制的改善
        (一) 理顺现有应对机制中各项制度和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 常设专门性实施机构
        (三) 构建沿岸国、区域、全球三级应对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J]. 何艳梅.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7)
[2]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新论[J]. 李文凯.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4)
[3]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J]. 那力.  法商研究. 2006(06)
[4]《奥胡斯公约》中的环境知情权及其启示——兼论我国公民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J]. 钟卫红,翁汉光.  太平洋学报. 2006(08)
[5]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J]. 丁丽柏,龙柯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03)
[6]国际河流开发和管理趋势[J]. 陈丽晖,李红,何大明.  云南地理环境研究. 2001(01)
[7]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J]. 周晓林.  中国法学. 1988(05)

硕士论文
[1]跨界河流损害的国际法应对机制研究[D]. 郭杰.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跨界河流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孙刚.郑州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25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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