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制度分析及责任主体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7-02 08:48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虽然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海上制度,但是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对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始终没有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首先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公约来规范打捞清除法律关系;其次以往发生的沉船事件大都不具规模,所造成的损失较小,尚不足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但是近些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变,伴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紧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影响一国发展速度的决定性因素不再局限于其自身,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这种大环境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飞速发展,从事国际运输事业的船舶数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同时,伴随船舶体积和规模的不断增大,船舶沉没后对于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安全所造成的威胁也日益严重。因此,如何设定一个完善的制度来解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成为了当务之急,也是目前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在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充分联系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实践,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即:沉船沉物的范围问题;现有制度的缺陷问题;以及承担打捞清除义务的责任主体的问...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沉船沉物的范围
一、中国法律中“沉船沉物”的规定及分析
二、固定式、移动式平台、近海钻井平台问题
三、搁浅船舶的性质认定
四、“准沉船沉物”的地位
五、小节
第二节 打捞清除的含义
第二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制度设定分析及现实冲突
第一节 现行船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缺陷
一、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 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
(二) 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
(三) 小结
二、“先付原则”的制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责任主体的弊端及分析
第三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主管机关职责与权利的不对称
第三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 责任承担的困境
第二节 确认责任主体之基本模式的选择
一、两种基本模式
二、法律的激励作用
(一) “单一制形式”模式缺陷之一:激励的对象性错误
(二) “单一制形式”模式缺陷之二:激励之效果分析
三、小结
第三节 多重责任主体的分析
一、船舶所有人
(一) 船舶所有人的定义
(二) 船舶所有人与船舶之间的关联性
(三) 船舶共有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二、船舶经营人
(一) 船舶经营人的内涵
(二) 船舶经营人的外延
1. 光船承租人
2. 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
三、船舶管理人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的激励机制及其实现条件[J]. 方纯.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4)
[2]论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J]. 马炎秋.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1)
[3]船舶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J]. 胡正良. 世界海运. 2004(03)
[4]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J]. 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00)
[5]关于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直接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J]. 林泽新.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02)
[6]在我国对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J]. 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2(00)
[7]论沉船强制打捞清除中的法律问题[J]. 曲涛.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9(00)
硕士论文
[1]海上责任保险及其发展趋势[D]. 李可.上海海事大学 2005
[2]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罗晓斌.大连海事大学 2004
[3]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赵伟.大连海事大学 2003
[4]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法律制度研究[D]. 曲涛.大连海事大学 2000
本文编号:3260147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沉船沉物的范围
一、中国法律中“沉船沉物”的规定及分析
二、固定式、移动式平台、近海钻井平台问题
三、搁浅船舶的性质认定
四、“准沉船沉物”的地位
五、小节
第二节 打捞清除的含义
第二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制度设定分析及现实冲突
第一节 现行船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缺陷
一、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 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
(二) 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
(三) 小结
二、“先付原则”的制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责任主体的弊端及分析
第三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主管机关职责与权利的不对称
第三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 责任承担的困境
第二节 确认责任主体之基本模式的选择
一、两种基本模式
二、法律的激励作用
(一) “单一制形式”模式缺陷之一:激励的对象性错误
(二) “单一制形式”模式缺陷之二:激励之效果分析
三、小结
第三节 多重责任主体的分析
一、船舶所有人
(一) 船舶所有人的定义
(二) 船舶所有人与船舶之间的关联性
(三) 船舶共有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二、船舶经营人
(一) 船舶经营人的内涵
(二) 船舶经营人的外延
1. 光船承租人
2. 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
三、船舶管理人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的激励机制及其实现条件[J]. 方纯.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4)
[2]论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J]. 马炎秋.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1)
[3]船舶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J]. 胡正良. 世界海运. 2004(03)
[4]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J]. 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00)
[5]关于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直接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J]. 林泽新.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02)
[6]在我国对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J]. 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2(00)
[7]论沉船强制打捞清除中的法律问题[J]. 曲涛.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9(00)
硕士论文
[1]海上责任保险及其发展趋势[D]. 李可.上海海事大学 2005
[2]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罗晓斌.大连海事大学 2004
[3]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赵伟.大连海事大学 2003
[4]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法律制度研究[D]. 曲涛.大连海事大学 2000
本文编号:326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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