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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规范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09 00:30
  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枯竭的陆地资源已经无法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海洋资源开始成为人类探索新经济效益的新来源。但是与此同时,这些探索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也不容忽视。石油开采、渔业捕捞和矿产资源开发给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亦是如此。国际社会为了保护生物资源,通常采用相关的一般性原则和政策性文件,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如公约、条约以及区域性的法律文书和安排来对其勘探开发进行规制,其中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框架。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确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但是偏重对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规定,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开发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为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不完善,《生物多样性公约》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措施,但这些措施仅限于对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公约中未做出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生物多样性的规定。并且由于现行的国际法规范制定时间较早,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仍未凸显,加之对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规定触及发达国家的利益,经过不断地妥协协商,... 

【文章来源】:大连海洋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范的基础理论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界定
    (二)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三)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法律属性
二、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有法律规范
    (一)一般原则和政策性文件
        1.《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
        2.《世界大自然宪章》
        3.《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
    (二)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2.《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定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规定
        5.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相关规章
    (三)区域性文书与安排
        1.《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
        2.《南极条约》制度
        3.《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三、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范适用困境
    (一)困境一:管辖权存在空白
    (二)困境二:作为软法强制约束力欠缺
    (三)困境三:“区域”开发制度存在争议
四、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范适用对策
    (一)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辖权
    (二)加强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力
    (三)国际协定和短期管理措施并用
        1.推进制定BBNJ国际协定
        2.实行短期管理措施
五、我国应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策略
    (一)加强国内法与现有国际公约的衔接
    (二)有效参与制定BBNJ国际协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27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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