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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立法论

发布时间:2021-07-24 11:49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确定了仲裁庭是其管辖权问题的首个裁定者,保证仲裁庭的优先决定权。其核心在于延迟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和条件,以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该原则并不排斥法院的司法监督,反而尊重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强调仲裁程序和司法监督的平衡。我国并未对自裁管辖权原则进行明确承认,现有规定也未能渗透该原则的核心内容,导致该原则在我国实践应用中出现种种弊端,如仲裁权力错配、仲裁效率低下、当事人缺乏司法救济等。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有关自裁管辖权的立法模式,通过对现行仲裁法的修改,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以发挥仲裁程序的应有价值,提升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文章来源】: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0,29(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现实功能
    (一)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及立法规定
    (二)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是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要求
    (三)仲裁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是仲裁程序开始及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四)保证结果处理的恰当性
    (五)有助于减轻当事人及法院负担
三、自裁管辖权的积极效力
    (一)自裁管辖权的产生发展
    (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三)《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四、自裁管辖权的消极效力
    (一)消极效力的立法模式
    (二)法院的司法审查
五、我国自裁管辖权的立法不足
    (一)仲裁委员会职能定位错位
    (二)法院优先决定权架空了仲裁庭权力
    (三)法院对仲裁程序享有的中止权力折损了仲裁程序的应有价值
    (四)当事人司法救济的缺失
    (五)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中法院内部层报制度的繁琐
六、建立完善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立法体系
    (一)明确承认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并扩展管辖权异议范围
    (二)确立仲裁庭优先管辖权,限制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和条件
    (三)明确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保障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四)取消法院内部层报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谦抑性[J]. 莫莉.  理论界. 2018(05)
[2]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J]. 陈挚.  仲裁研究. 2017(01)
[3]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裁管辖与司法审查之法律分析[J]. 孙南申,胡荻.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03)
[4]论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运行之困境[J]. 陈磊,何国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2)
[5]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完善建议[J]. 陈磊,何国辉.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7(01)
[6]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J]. 朱科.  中国律师. 2016(11)
[7]关于自裁管辖权原则应用于我国仲裁实践的思考[J]. 董箫.  仲裁研究. 2014(03)
[8]仲裁庭自裁管辖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路径[J]. 侯登华,赵莹雪.  河北法学. 2014(07)
[9]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裁管辖权原则探析——兼议我国《仲裁法》的完善[J]. 姜茹娇.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10]浅谈仲裁管辖权的认定原则——讨论自裁管辖权与并行控制问题[J]. 刘茜倩.  中国司法. 2010(11)



本文编号:33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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