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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的法理证成与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1-07-28 20:11
  "海事安全"包括海上航行安全与防治船源海洋污染。条约管控和单边管控之于海事安全风险治理效能来说均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部分国家海事安全风险单边管控反而招致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随着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重新认识,以及体现区域协同理念的规则与实践的发展,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成为一项较优选择,并获得法理上的证成。针对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所存在的弱强制性、各海事区域安排规则不一致、易导致国家单边管控反弹等不足,在进一步创新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制度构建时,应强化与国际法原则的相符性、细化区域性海事安排内容和持续推动跨区域协同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的法理证成与制度构建


图1 两个时期段船舶平均缺陷

百分比,备忘录,船舶,监督检查


图1 两个时期段船舶平均缺陷如前所述,备忘录虽然并不是一项国际公约或者多边协定,而仅是一项国家间的承诺、“君子协定”,但备忘录对区域内各国监督检查船舶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进而印证区域协同的实践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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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洋强国战略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以海洋执法人才培养为视角[J]. 王赞,赵微,王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03)
[5]《极地规则》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J]. 王祥修,陈源.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02)
[6]航行自由的法律边界与制度张力[J]. 杨泽伟.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9(02)
[7]海上安全风险规制的范式安排——从单边管控到区域协同[J]. 陈敬根,刘志鸿.  江淮论坛.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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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船舶排放控制区(ECA)与船舶进入ECA区域的措施[J]. 刘新亮.  珠江水运. 2017(10)
[10]南极旅游海事风险的法律规制:规范构成与制度完善[J]. 陈敬根.  法学杂志. 2017(02)



本文编号:330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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