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判断
发布时间:2021-08-02 13:20
<正>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自航海时代以来,便被认为是承运人所应当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之一。目前可考的最早明确记载适航义务的成文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世纪的《罗德法》,该法在第2章第11条中规定:"商人及运送人不得将具有重量及高价之货物装载于老朽船舶,若违反规定而为装载,则船舶于航海中,船舶损伤或发生损失之时,其装载者就其结果,应自负其责。"此后包括《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 2020,(07)
【文章页数】:4 页
本文编号:331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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