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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法院判决的自动承认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02 19:39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主要有法院宣告制和自动承认制两种模式,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欧盟的法律制度均倾向于自动承认制,而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法院宣告制。本文重点介绍了自动承认制和法院宣告制的含义及具体内容,阐述了自动承认制下的具体制度框架,并指出法院宣告制的弊端。本文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法院宣告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及第282条理解或解释出现偏差的结果,主张在当前国际交往中应该遵循国际主义精神,为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关系稳定、避免因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而产生跛行法律关系、节省司法资源及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等,应将我国的承认制度作自动承认制之解释。本文为我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制度提供不同于现行司法实践的解释方法。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19,1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制度
    (一)法院宣告制
    (二)自动承认制
二、法院宣告制的问题点
    (一)判决在作出国和承认国产生效力的时间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出现跛形状态
    (二)判决在外国具有既判力而在中国不具有
    (三)全面司法审查的不现实性
三、自动承认制度下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判断形式
    (一)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确认之诉
    (二)在重新提起的诉讼中确认外国法院判决是否得到了承认
    (三)在其他诉讼中作为先决问题或前提问题而请求法院作出确认判断
    (四)在执行案件中确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现行制度的形成原因及可能的不同解释
    (一)我国现行制度的形成原因及当代司法合作的基础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及282条规定的另一种理解



本文编号:331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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