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1-08-06 17:48
信用证是商业界和银行界为解决国际商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建立起来的。信用证中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买卖双方交易安全提供保障,主要原因在于开证行以其强大的银行信用介入其中。开证行是信用证基本当事人之一,可以说,整个信用证业务是围绕开证行建立起来的。通过对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其他当事人关系的分析可知,开证行在信用证的各个环节都处于中心地位,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达成开证合同,承诺在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时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为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提供法律基础,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付款交单的承诺是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依据。如果开证行瑕疵付款,要承担对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赔偿义务,但仅包括直接损失和利息等,不及于可期得利益等间接损失。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 开证行的独立付款义务
第二节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第二章 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开证行的审单义务
第二节 开证行不当付款的义务
第三节 开证行不当拒付的义务
第三章 开证行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当事人关系中的体现
第一节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第二节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成立特殊的付款交单关系
第三节 开证行与中间行的关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UCP600对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J]. 沈克华,舒红. 对外经贸实务. 2008(11)
[2]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法律问题研究[J]. 徐静超. 法制与社会. 2008(13)
[3]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J]. 娄钰. 对外经贸实务. 2008(02)
[4]审单时间真的“合理”吗?——UCP600对银行审单时间的修订[J]. 程军. 中国外汇. 2007(04)
[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J].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6(00)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J]. 谷浩.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6(00)
[7]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J]. 徐冬根. 国际经贸探索. 2006(02)
[8]信用证的独立性与买卖双方的非独立性[J]. 赵宇霆,谭春生. 当代法学. 2006(01)
[9]银行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精确性、模糊性还是原则性[J]. 徐冬根. 现代法学. 2004(05)
[10]美国Voest-Alpine贸易公司诉中国银行信用证不当拒付案评析[J]. 龚柏华,龙凤. 国际商务研究. 2003(01)
本文编号:3326210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 开证行的独立付款义务
第二节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第二章 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开证行的审单义务
第二节 开证行不当付款的义务
第三节 开证行不当拒付的义务
第三章 开证行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当事人关系中的体现
第一节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第二节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成立特殊的付款交单关系
第三节 开证行与中间行的关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UCP600对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J]. 沈克华,舒红. 对外经贸实务. 2008(11)
[2]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法律问题研究[J]. 徐静超. 法制与社会. 2008(13)
[3]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J]. 娄钰. 对外经贸实务. 2008(02)
[4]审单时间真的“合理”吗?——UCP600对银行审单时间的修订[J]. 程军. 中国外汇. 2007(04)
[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J].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6(00)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J]. 谷浩.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6(00)
[7]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J]. 徐冬根. 国际经贸探索. 2006(02)
[8]信用证的独立性与买卖双方的非独立性[J]. 赵宇霆,谭春生. 当代法学. 2006(01)
[9]银行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精确性、模糊性还是原则性[J]. 徐冬根. 现代法学. 2004(05)
[10]美国Voest-Alpine贸易公司诉中国银行信用证不当拒付案评析[J]. 龚柏华,龙凤. 国际商务研究. 2003(01)
本文编号:332621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326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