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中国尽早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建议

发布时间:2024-06-30 01:03
  2001年中国入世时表示,"尽快通过提交附件一的出价,加入GPA的谈判",然而,自2007年以来中国提交了六次出价清单,均未能解决中国加入GPA的问题。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演变来看,中国越早加入GPA,付出的制度成本越低。中国加入GPA,无论是探索制度型开放,还是以全面开放推动国内政府采购的深化改革,都十分必要。为尽早加入GPA,中国可以从完善出价清单和国内采购法规体系两方面入手。出价清单的完善,包括新增一定类别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的领域、降低采购门槛价以及改善总备注等;国内采购法规体系需要根据GPA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进行协调与修订,并对相关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演进分析尽早加入GPA的必要性
    (一)WTO框架下GPA的产生与发展
    (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比较与中国尽早加入的原因
二、关于完善中国加入GPA的出价建议
    (一)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清单的建议
    (二)关于增加更多服务贸易出价的建议
    (三)关于总备注(例外)的完善建议
    (四)关于降低门槛价的建议
三、中国政府采购体系与GPA对接的建议



本文编号:399816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998161.html

上一篇:论对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消费行为的法律规制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1d6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