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尽早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建议
发布时间:2024-06-30 01:03
2001年中国入世时表示,"尽快通过提交附件一的出价,加入GPA的谈判",然而,自2007年以来中国提交了六次出价清单,均未能解决中国加入GPA的问题。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演变来看,中国越早加入GPA,付出的制度成本越低。中国加入GPA,无论是探索制度型开放,还是以全面开放推动国内政府采购的深化改革,都十分必要。为尽早加入GPA,中国可以从完善出价清单和国内采购法规体系两方面入手。出价清单的完善,包括新增一定类别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的领域、降低采购门槛价以及改善总备注等;国内采购法规体系需要根据GPA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进行协调与修订,并对相关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演进分析尽早加入GPA的必要性
(一)WTO框架下GPA的产生与发展
(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比较与中国尽早加入的原因
二、关于完善中国加入GPA的出价建议
(一)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清单的建议
(二)关于增加更多服务贸易出价的建议
(三)关于总备注(例外)的完善建议
(四)关于降低门槛价的建议
三、中国政府采购体系与GPA对接的建议
本文编号:3998161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演进分析尽早加入GPA的必要性
(一)WTO框架下GPA的产生与发展
(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比较与中国尽早加入的原因
二、关于完善中国加入GPA的出价建议
(一)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清单的建议
(二)关于增加更多服务贸易出价的建议
(三)关于总备注(例外)的完善建议
(四)关于降低门槛价的建议
三、中国政府采购体系与GPA对接的建议
本文编号:399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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