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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 ——以《纽约公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2 04:55
  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各国经济依存性的增长,使仲裁被广泛地运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裁决发生司法强制力的重要环节。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为各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确立了可操作的标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纽约公约》,裁决执行领域的国内法差异逐渐缩小;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地丰富着这些标准的内涵和外延。尽管从表面上看《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是应当大体相同,但是各国执行《纽约公约》的差异还是十分明显的。导致差异性的原因在于《纽约公约》对于某些事项仅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一些程序性的问题《纽约公约》规定参照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执行。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纽约公约》与国内仲裁法律法规的关系以及《纽约公约》中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之抗辩理由的适用标准与司法实践。本文意在对中美两国运用《纽约公约》的司法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其中重点着墨于比较中美两国《纽约公约》与国内仲裁法规的关系,《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程...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一、《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中美两国仲裁制度的差异
    (一) 中美仲裁法律框架
    (二) 中美两国仲裁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三) 仲裁规则的选择
    (四) 仲裁庭的组成
    (五) 司法监督
三、中美两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差异
    (一) 《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
    (二) 中美两国适用《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则不同
    (三) 《纽约公约》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理由的差异
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反思
    (一)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优点
    (二)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缺点及改进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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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3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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