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制度研究 ——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应否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8 19:29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 条第2 款规定:“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其中所指的“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裁决”,实际上就是指临时仲裁裁决,而世界各国国内仲裁立法无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由于法律传统、仲裁文化等原因的束缚,十年前起草的中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关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实际上在中国内地将临时仲裁排除在外。仲裁制度起源于临时仲裁,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临时仲裁是唯一的方式,应该说临时仲裁是仲裁制度的应有之意。临时仲裁制度是保持仲裁的价值取向始终区别于诉讼,从而使仲裁与诉讼协调发挥争议解决机制作用的重要平衡因素,是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内在价值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临时仲裁的缺失已给我国仲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阻碍。临时仲裁颇似量体裁衣,但要求当事人懂得善意行使自主权,要求仲裁员具有较丰富的进行仲裁的经验,要求法院对仲裁程序给予及时的支持和监督,对于法律思维、法律传统的要求颇为严格,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上全面确立临时仲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7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仲裁生存的社会基础
第二节 仲裁制度的起源与临时仲裁
第三节 仲裁的性质、价值取向与临时仲裁
一、仲裁的性质
二、仲裁的价值目标及内在优势
三、临时仲裁的特质
四、仲裁的诉讼化趋向与临时仲裁
第二章 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临时仲裁的特点——与机构仲裁的比较
一、如何区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二、临时仲裁的优点
三、临时仲裁的缺点
第二节 有效的临时仲裁协议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效的临时仲裁协议
第三节 临时仲裁庭组成困难时的处理
一、由法院担任仲裁员任命机构
二、由常设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任命机构
三、由其他机构或当事人委托的个人任命仲裁员
第三章 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现状及阙如的消极影响
第一节 我国关于临时仲裁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阙如的历史原因
第三节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阙如的消极影响
一、令我国享有和承担的国际条约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二、造成我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的不统一,有违“一国两制”精神
三、对我国仲裁市场特别是海事仲裁市场的发展不利
四、给争议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四章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所存在的隐忧
第一节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引入临时仲裁是完善我国仲裁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引入临时仲裁是尊重私权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要
三、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切实履行《纽约公约》条约义务的必须
四、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五、临时仲裁充分体现了中国儒家传统文化思想
第二节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的隐忧
一、学界的不同观点
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应予关注的主要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比照适用抑或特别规定: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谈起——兼及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及研究的“诉讼中心主义”[J]. 宋连斌. 时代法学. 2004(05)
[2]中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J]. 高菲. 中国对外贸易. 2001(06)
[3]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J]. 郭树理. 学术界. 2000(06)
[4]海运合同中“北京仲裁条款”问题的探讨[J]. 蔡鸿达. 法学杂志. 1998(03)
[5]价值取向与中国冲突法立法[J]. 肖永平. 中国法学. 1994(05)
[6]仲裁的选择与实施——中国与联邦德国的法律与实践[J]. 哈拉尔德·容,米尉中. 比较法研究. 1989(Z1)
本文编号:3350490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7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仲裁生存的社会基础
第二节 仲裁制度的起源与临时仲裁
第三节 仲裁的性质、价值取向与临时仲裁
一、仲裁的性质
二、仲裁的价值目标及内在优势
三、临时仲裁的特质
四、仲裁的诉讼化趋向与临时仲裁
第二章 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临时仲裁的特点——与机构仲裁的比较
一、如何区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二、临时仲裁的优点
三、临时仲裁的缺点
第二节 有效的临时仲裁协议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效的临时仲裁协议
第三节 临时仲裁庭组成困难时的处理
一、由法院担任仲裁员任命机构
二、由常设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任命机构
三、由其他机构或当事人委托的个人任命仲裁员
第三章 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现状及阙如的消极影响
第一节 我国关于临时仲裁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阙如的历史原因
第三节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阙如的消极影响
一、令我国享有和承担的国际条约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二、造成我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的不统一,有违“一国两制”精神
三、对我国仲裁市场特别是海事仲裁市场的发展不利
四、给争议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四章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所存在的隐忧
第一节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引入临时仲裁是完善我国仲裁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引入临时仲裁是尊重私权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要
三、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切实履行《纽约公约》条约义务的必须
四、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五、临时仲裁充分体现了中国儒家传统文化思想
第二节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的隐忧
一、学界的不同观点
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应予关注的主要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比照适用抑或特别规定: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谈起——兼及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及研究的“诉讼中心主义”[J]. 宋连斌. 时代法学. 2004(05)
[2]中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J]. 高菲. 中国对外贸易. 2001(06)
[3]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J]. 郭树理. 学术界. 2000(06)
[4]海运合同中“北京仲裁条款”问题的探讨[J]. 蔡鸿达. 法学杂志. 1998(03)
[5]价值取向与中国冲突法立法[J]. 肖永平. 中国法学. 1994(05)
[6]仲裁的选择与实施——中国与联邦德国的法律与实践[J]. 哈拉尔德·容,米尉中. 比较法研究. 1989(Z1)
本文编号:335049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350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