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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我国管辖海域外国政府公务船舶的豁免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28 08:20
  政府公务船舶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一国的军舰,外国政府公务船舶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享有豁免权,但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沿海国法律规定。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以所谓的巡逻和执法为目的进入我国钓鱼岛管辖海域,侵犯了我国的主权和领土,违反了我国法律。我国有权采取阻止和驱离等措施,在其不法行为造成我国损害时,日本作为船旗国虽有程序豁免权但应负国际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1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公务船舶
    (一) 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 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政府公务船舶的豁免权
    (一) 军舰的豁免权
    (二) 《布鲁塞尔公约》及相关公约
    (三) 《海洋法公约》
三、钓鱼岛我国管辖海域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的豁免问题
    (一) 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的违法行为
    (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例外适用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军舰豁免权研究[J]. 王全达.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0(06)



本文编号:336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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