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1 06:08
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在机构上隶属于国际海洋法法庭,但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6条、第187条、第288条第3款以及第290条第5款规定可知,其强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同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一般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相比,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机制在运行时具有如下特征,即更加明显的强制性,更加突出的专属性,更加多样的组成程序,以及更加精简的审查条件。我国及其担保下的承包者,当在预防或面临被他方就"区域"争端单独提起强制程序的问题方面,可通过参与专门的管辖权抗辩程序,充分运用各类选择性权力,以及警惕并质疑法庭的越界管辖行为等方面进行有效应对。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35(03)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剖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J]. 潘俊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本文编号:3376420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35(03)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剖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J]. 潘俊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本文编号:337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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