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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国际接轨与本土化的冲突及其解决

发布时间:2021-09-02 05:04
  海事诉讼时效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我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借鉴了相应国际海事条约中的时效短暂、起算点客观、中止中断难等机制,放弃了国际海商法中的时效延长等机制,故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比较,海事诉讼时效具有期限偏短、起算点客观、中断事由严苛等不足。因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尚无法自足,其须兼用相应民事诉讼时效规则,我国现行立法未为此提供清晰指引,导致许多不当并入。我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土化提出了过高要求。我国《海商法》修订应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海事诉讼两大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建立既充分反应国际统一性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理性回应相应的国际统一化与本土化诉求。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9,(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国际接轨及其问题
    (一) 与国际接轨是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国际统一性的内在要求
        1.海事诉讼时效的国际统一性是国际海运界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
        2.国际海事诉讼时效各要素相互依赖、相互制衡,不容随意取舍
    (二) 中国选择性地与国际接轨导致其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目的远未实现
        1.海事诉讼时效短暂不利于当事人自行和解
        2.海事时效起算点客观但易被误用
        3.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严苛,不利于请求人索赔
        4.拒绝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损及了其他时效机制国际接轨的正当性
二、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土化及其问题
    (一) 海事诉讼中不当并入民事诉讼时效规则的本土化实践蚕食着海事时效的国际统一性
    (二) 《民法总则》的本土化要求动摇了海事诉讼特别时效规则的基础
三、中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国际接轨与本土化矛盾化解
    (一) 准确定位三大法律适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夯实海事诉讼时效特别规则的合法性基础
    (二) 修改我国《民法总则》相应条款,突破相应海事诉讼时效法律修改瓶颈
    (三) 与国际通行做法充分接轨,允许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
    (四) 明确肯定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特殊性和自洽性,确立民事诉讼时效规则并入规则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商法》规范二分法及其应用[J]. 吴胜顺.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4)
[2]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 张文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02)
[3]国际海运立法中分化与协调的百年变奏——以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为视角[J]. 傅廷中,杨俊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5)

博士论文
[1]海商法自体性研究[D]. 曹兴国.大连海事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7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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