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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与成立逻辑探微——兼论国际刑法研究的两种思维误区

发布时间:2021-09-02 21:17
  关于国际刑法的研究可能存在两种思维误区,一是仅以大陆刑法视角解读国际刑法,二是以国内刑法思维理解国际刑法。对于《罗马规约》心理要件的解读,可能陷入第一种误区。《罗马规约》在心理要件方面,采用的是英美刑法的要素分析模式,以大陆法系视角审视可能造成误读。结合规约文本、《犯罪要件》以及ICC的审判实践,先以要素分析法厘清《罗马规约》第30条与第7条的规范内涵,而后就具体罪行的心理要件与背景要素的心理要件分别展开讨论,明确其主观意旨。通过对危害人类罪成立逻辑及保护法益的梳理可以发现,危害人类罪在构成要件上乃"复合构造",迥异于国内刑法。因此,从这一角度切入,或许可以进一步探寻国际刑法中集体行为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揭示出国际刑法相较于国内刑法的特殊性,从而避开第二种思维误区。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9(02)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与成立逻辑探微——兼论国际刑法研究的两种思维误区


危害人类罪的成罪逻辑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有关《罗马规约》的中国选择——以危害人类罪为视角[J]. 宋丹枫.  法制与社会. 2009(24)
[2]美国刑法理论的形成[J]. 乔治·P·弗莱彻,蔡爱惠.  中外法学. 2009(02)
[3]危害人类罪的主观要件[J]. 杜启新.  法学杂志. 2007(04)
[4]论《罗马规约》规定的危害人类罪的前提要件[J]. 高铭暄,王俊平.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1)



本文编号:337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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