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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下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资格取消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7 02:41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是国际投资领域发生较频繁也较棘手的争端类型。为了公正、顺利、和平地解决两者间的投资摩擦,改善国际投资环境,增强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促进国际合作和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在联合国所属专门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的主持下,《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在华盛顿开放签字并于1966年10月14日开始生效。同时,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ICSID”),以期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在中心的影响力日益壮大的背景下,加上我国已经于1993年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深入细致地研究《华盛顿公约》等相关制度对于我国在日后的国际投资争端中因势利导,趋利弊害,游刃有余,为中心为我所用有重要的意义。中心下的仲裁员资格取消制度是目前国内关于《华盛顿公约》研究的一个空白,尚未有任何专著加以论述分析。本文在参考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心判例,旨在研究中心下仲裁员和专门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委员的资格取消问题(Disqualificat...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绪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资格取消综述
    (一)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资格取消概述
    (二)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资格取消之法定理由
        1、法律能力(Capacity)
        2、国籍(Nationality)
        3、特殊资格(Special Qualifications)
        4、不当行为(Misconduct)
        5、独立性和(或)公正性(Independence and/or Impartiality)
二、中心下仲裁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资格取消问题研究
    (一) ICSID 下资格取消的相关规定
    (二) 中心目前三起资格取消案比较研究
        1、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资格取消适用依据的同一性
        2、中心下资格取消规定的具体适用
        3、中心下三起的资格取消案件异同的总结与评论
三、中心下仲裁员资格取消相关规则的若干修改建议
    (一) 完善规则六中关于披露义务的规定
    (二) 增加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资格取消建议的限制条款
    (三) 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方的资格取消
四、中国政府和中国投资者如何应对中心关于仲裁员资格取消的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39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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