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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变革中的多边主义:兼评OECD/G20的BEPS一揽子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3 02:07
  双边主义的先天缺陷是由双重征税的一端滑向双重不征税的另一端。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一揽子方案代表了国际税收多边主义的新发展,《BEPS多边公约》是其落地生根的载体。但BEPS一揽子方案仅是零敲碎打的补丁式修改,原因在于固守跨国集团中成员公司各为独立法律主体的理论以及独立交易原则,沿袭赋税受益原则,包容性和多边性也有限。建议完善国际税收多边主义磋商模式,以联合国作为多边主义改革平台,明确跨国公司集团作为单一整体企业的新原则,确立以五要素法为核心的全球公式分配法,摒弃赋税受益原则,积极(营业)收入主要由居住国征税,消极(投资)收入主要由来源国征税。 

【文章来源】:经贸法律评论. 2019,(04)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国际税收双边主义的先天缺陷:由双重征税的一端滑向双重不征税的另一端
二、国际税收多边主义的新发展:BEPS一揽子方案
三、BEPS一揽子方案落地生根的载体:《BEPS多边公约》(MLI)
四、BEPS一揽子方案的美中不足
    (一)零敲碎打的补丁式修改
    (二)沿袭了跨国公司集团中成员公司各为独立法律主体的理论及独立交易原则
    (三)传统的赋税受益原则被原封不动地继续保留
    (四)有限的包容性和多边性
五、完善国际税收多边主义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国际税收多边主义的磋商模式
    (二)抛弃国际税收中跨国公司集团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各为相互独立法人的旧原则,改采跨国公司集团作为单一整体企业的新原则
    (三)建议基于跨国公司集团单一主体理论确立以五要素法为核心的全球公式分配法
    (四)摒弃传统的赋税受益原则,改采“积极(营业)收入主要由居民国征税,消极(投资)收入主要由来源国征税”



本文编号:34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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