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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家通知的撤回

发布时间:2021-09-23 06:43
  中国学界关于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的国家通知的法律意义或功能存在不同观点。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环境的变化,1993年向该中心提交的中国通知的"留撤"问题日益凸显且亟待解决。意义或效果是决定中国通知"留撤"的主要依据。理论上国家通知可能构成或撤回国家同意;实践中,国家通知具有限定仲裁庭属物管辖权的作用,而对国家同意却并无撤销或限制的实际效果。中国的缔约实践抵消了中国通知对属物管辖权可能产生的限制作用;中国通知并不具有撤回和限制中国同意的效果。中国通知的撤回应注意避免在《中国—土耳其双边投资条约》和《中国—澳大利亚双边投资条约》中可能产生的不利效果。中国可将"有关征收与国有化导致的补偿争端"的规定分别纳入与土耳其和澳大利亚签订的"议定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以消除这些影响。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家通知的非国家同意性质
    (一) 双方同意与单方同意之分
    (二) 国家通知不构成仲裁合意
    (三) 国家通知不构成单方同意
三 国家通知理论上的管辖权效果
    (一) 国家通知的分类及效果
    (二) 国家通知的管辖权效果评析
四 国家通知在实践中的功能
    (一) 国家通知对属物管辖权的限定
    (二) 国家通知不具有撤回国家同意的实际效果
        1.国家通知不能撤回已达成仲裁合意的国家同意
        2.国家通知不能撤回未达成仲裁合意的国家同意
五 中国通知的效果及撤回
    (一) 中国通知的理论和实际效果
        1.中国通知的理论效果
        2.中国通知的实际效果
            (1) 中国通知对属物管辖权的实际效果
            (2) 中国通知对中国同意的实际效果
    (二) 中国通知撤回应注意的问题
        1.中国通知的撤回方式
        2.应避免在《中国—土耳其双边投资条约》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3.应避免在《中国—澳大利亚双边投资条约》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中的国家反诉[J]. 陈正健.  法商研究. 2017(01)
[2]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J]. 沈虹.  法学杂志. 2011(07)



本文编号:3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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