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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05 03:55
  海洋核动力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海上人工设施,缺乏专门的国际法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安全地带作为独立的"功能性区域",其性质不同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安全地带主要以实现保护海上人工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作业为主。海洋核动力平台属于特殊的人工设施,实践中可从安全地带出发,主张海洋核动力平台的设立国在其安全地带范围内享有禁航和识别等相关权利,以此维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未来中国在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法律问题上,宜以"保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和功能"为宗旨,以"适当顾及"义务为原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支撑。 

【文章来源】:太平洋学报. 2020,28(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海洋核动力平台的法律属性
    1.1“船舶”说
    1.2“人工岛”说
    1.3“特殊的人工设施”说
二、《公约》体系下安全地带的法律性质
    2.1“类似于领海”说
    2.2“类似于专属经济区”说
    2.3独立的“功能性区域”说
三、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制度的主要内容
    3.1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范围
    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内权利义务的划分
四、对中国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建议
    4.1 澄清“保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和功能”是制度设立的目的
    4.2 以“适当顾及”义务为原则协调制度的适用
    4.3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支撑推动国家间的沟通和合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洋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中国海洋公共外交[J]. 陈杰.  太平洋学报. 2020(07)
[2]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化演进与对策[J]. 全永波.  太平洋学报. 2020(05)
[3]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在全球化时代的意义[J]. 周琪.  太平洋学报. 2020(01)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安全地带制度浅析——兼论对美国南海“航行自由”活动的回应[J]. 罗国强,刘璐琦.  南洋问题研究. 2019(04)
[5]海洋核动力平台发展研究综述[J]. 董海防.  船舶工程. 2019(11)
[6]“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南海海洋保护区建设:现实需要、理论驱动与中国因应[J]. 姚莹.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7]地中海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 郑凡.  法学杂志. 2019(06)
[8]“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学思考[J]. 车丕照.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6)
[9]我国将在南海岛礁建20座核动力浮动平台[J]. 本刊编辑部.  广东造船. 2017(01)
[10]人工岛屿国际法地位的历史嬗变[J]. 范健,梁泽宇.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6(02)



本文编号:341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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