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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庭机制的中国应对

发布时间:2021-10-17 05:36
  传统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正当性危机",欧盟对此提出了投资法庭机制,以取代传统的仲裁机制。然而,由于目前投资法庭机制尚不成熟,存在一系列缺陷,并且中国能输送投资法庭的相关法律人才有限,以及考虑到中国正在施行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接纳投资法庭机制将带来一系列现实问题。因此,将投资法庭机制纳入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不妥当的。在中国提出更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案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良,可以从增强东道国的国家规制权,明确规定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严格规定仲裁员的道德规则,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入手。 

【文章来源】:鄂州大学学报. 2019,26(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BIT不适宜纳入投资法庭机制的原因
    (一)欧盟投资法庭机制的缺陷
        1. 初审法庭制度设计不合理
        2. 效率和成本问题
        3. 裁决的执行问题
        4. 多边化的困境
    (二)中国相关法律人才的缺乏
    (三)“一带一路”的现实困境
二、中国应采用何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明确规定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二)严格规定仲裁员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三)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基于欧盟国际投资法庭制度的考察[J]. 董静然.  江苏社会科学. 2018(01)
[2]欧盟TTIP建议中的常设投资法院制度评析[J]. 肖军.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6(02)
[3]TTIP对现有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的改革设想[J]. 吕宁宁.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6)

硕士论文
[1]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改革历史中的投资法庭构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干燕嫣.浙江大学 2018
[2]TTIP协定投资法庭机制草案研究[D]. 罗心曲.武汉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4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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